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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托巴文翻譯事隔20餘年以後,法官職務法庭仿佛重現了雷同的司法立場,這次則引發了社會反彈。介意性別議題與相關司法施展闡發的社會空氣,閃現了司法界仿佛並未與社會同步成長的狀態。

可惜的是,這則憲法解釋似乎沒有帶來所應産生的影響力,社會迴響相當有限。個中原因也許在於,為了連結司法顏面,诠釋利用了過於忌諱難明的文字,已使得讀者沒法清晰體味诠釋當中,責成司法機關應當積極廢除社會性別輕視的題旨地點翻譯

謎底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應保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本色同等。」這條與憲法第7條劃定法令不得有性別歧視的消極性禁止不同,而是積極地要求包括法官在內的憲法機關,負有憲法義務破除社會上長期存在的性別輕視翻譯大法官這則解釋其實就是在告訴職司審訊的法官,不要怠於實行廢除性別輕視的職務,否則就會構成司法懈怠的不作為違憲。
改善性別關係互相尊敬的社會立場,實際上是民國80年月就已透過修憲法式轉達,而且等候司法機關勉力增進的社會改造議程翻譯1/4個世紀以後,社會變遷的描寫逐步顯著,司法假如不僅不克不及闡揚引導變遷的感化,連隨之亦步亦趨也顯得乏力,此事進入司法鼎新議程,勢將無可避免。


無妨如許看,對於廢除社會曆久積累的性別問題,司法應當保存人情照舊積極以赴,20餘年前大法官注釋當中分出了多半與少數,對比當今職務法庭判決裡泛起的多半與少數,態勢完全一樣,並未呈現翻轉翻譯

中時專欄:李念祖》維護性自立人格莊嚴 法官有憲法義務

法官職務法庭對於法官性騷擾助理的案件是不是有輕輕放過的問題,引發了社會高度存眷,......
乍看這段文字,可能感覺不容易理解。大法官實際上是說,此項判例只有一部門(就是判例中認訂婚姻暴力不是維繫婚姻關係所能忍受的那一部分,也就是符合此項解釋見解的那一部份)合憲;言下之意,就是判例與注釋看法不符的部門是違憲的。可是大法官為什麼不直接宣佈判例違憲卻說判例合憲呢?一個外人或許沒法證實的視察,是這項注釋盡量地避免宣佈判例違憲,可為司法保留若干顏面翻譯但如果有相反的概念以為這是司法護短,就會引發內部的不服之鳴。這則诠釋附有蘇俊雄、戴東雄、施文森3位大法官簽字的兩份部份分歧定見書,直指判例違憲,也就不會令人意外了。

大法官在民國84年做出釋字第372號注釋,所涉及的問題是家庭暴力可否成為判決離婚的事由。大法官憑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重新詮釋了《民法》規定「不堪同居之淩虐」的意義,同時檢討了最高法院相幹判例的合憲性。在這則诠釋當中,大法官選擇極為合蓄的口吻,認定該則判例對於婚姻關係過當的行為「逾越維繫婚姻關係之存續所能忍受之範圍部分,並未排除上述原則之合用,與憲法尚無牴觸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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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專欄:李念祖》保護性自立人格莊嚴 法官有憲法義務
2018年03月22日 19:27 李念祖(作者為法學傳授)


法官職務法庭對於法官性騷擾助理的案件是否有輕輕放過的問題,引起了社會高度關注,司法公信力也再度面臨考驗翻譯此時回首23年前的一則大法官诠釋,省視司法觀念在性別關係議題上的進展水平,或許有其意義。
更值得注意的問題是,當時大法官事實是按照憲法什麼劃定,來判定最高法院的判例違不違憲呢?


嚴格說來,法官有沒有騷擾異性助理的行為,問題還不純然在於性別歧視,而更涉及了上司與下屬關係之中,應該講求的性自立人格莊嚴。在司法社會裡面,法官不克不及守住職務關係之中性別關係分際的事件,一旦進入了法官職務法庭,就已構成了職務法庭法官在審判職務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一樣負有義務,應當積極破除的司法社會現象。

職務法庭假如疏忽了憲法增修條則課以的義務,便可能産生上述憲法注釋中大法官不以為然的判例所呈現的同樣毛病翻譯職務法庭假如只是因為礙於司法顏面,而未能明白地表達決心,廢除司法社會仍未絕跡而足以傷害異性人格莊嚴的行爲,就與上述憲法注釋中遭到分歧定見質疑,具有應宣告違憲而不宣佈違憲的遺憾情形相若。職務法庭的法官成員因為有此遺憾而逕行辭任,用步履表達應當若何面臨此類社會問題的積極司法立場,與是則注釋中利用文字表達分歧定見的3位大法官相較,也不遑多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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